如何理解未按規定設置排放口
2021-02-26 來自: 山東環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122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根據上述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按規定設置排放口”: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污染物排放口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未設置標志牌
那么,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應該如何處罰呢?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1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1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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